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居住证将带来哪些便利
1、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4、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6、办理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