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清楚,并盖全印鉴;属执业地点变更调出的须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无。
附贴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张,不含审核表中所贴相片。
如原执业地点注册机关不是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即为调入变更执业地点的,须提交由原执业地点注册机关出具的医师执业地点变更通知
如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须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
如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须提交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濠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电话:0754-87362461。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取证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电话:0754-87362461。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濠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电话:0754-87362461。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西墩大园工业区(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