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县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5.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6.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