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除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1、一般代理:
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2、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
在实践中,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笼统写为“诉讼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以免委托权限的授权不明而引起纠纷。
2、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代理权限充分体现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3、要使代理权限尽可能在符合受委托律师代理活动的需要。
4、如果同一个诉讼当事人聘请两名律师代理,应分别写明两名律师所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分清主次。
5、应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也应出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