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办理条件: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享受。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