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南海区桂城南港8号桂城行政服务中心农林渔业局窗口(桂城中心)
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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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只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按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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