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海域、内陆水域或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1)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2)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3)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水域、滩涂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4、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镇解放中路126号
四、办理机构
惠东县海洋与渔业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