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委托人时出具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要证明“物”为谁所有,就是要避免资料分散,重复登记。不动产登记至少有三方面好处:
1、便于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
2、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3、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对老百姓来说,私人财产权属明晰,创造积累财富的劲头会更足,可以预期,物权法如通过,将会给老百姓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实惠。
值得注意的是,老百姓过去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是有效的,并且,效力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