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南通户籍市民
2、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3、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注:自2014年9月15日起,南通正式启用电子港澳通行证,同时停止旧版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尚未过期的旧版港澳通行证仍可继续使用。新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理条件与原(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