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参与娱乐场所,公安人员知道的,应该进行制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经营业主普遍存在消防意识淡薄的情况,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消防投入,对消防设施的建立能省则省,对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能躲则躲,致使许多地方隐患重重却得不到及时治理,从而埋下了严重的祸患,使出入此类场所的人们得不到人生安全的保障。
二、冬季的到来,随着取暖设施应用量的增加,用电量明显增高,有些场所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的情况,而使线路超负荷、接触不良导致火灾的几率增大,尤其是一些美容院、歌舞厅长时间使用大功率电暖气取暖,潜藏了极大的火灾隐患,致使火灾负荷迅速增长。
三、消防设施不建全,有的经营业主甚至不知如何使用灭火器,许多娱乐场所即使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建全了消防设施,但从不维护也未加以保养,损坏现象也极其严重。
四、救援困难,一些小型营业场所地理位置较偏僻,在发生火灾时,往往存在交通不便或交通堵塞的情况,给消防部门采取的救援行动增加了难度。
五、火势蔓延快,由于许多娱乐场所周围建筑物相邻甚密,一旦发生火灾,将形成火烧连营的悲壮场面,使损失增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