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2010年)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a)新建除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b)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c)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d)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
第九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址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应建面积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新建9层(含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