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蚕种经营场所30平方米以上;
2)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
3)保藏、检验等设施满足“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要求;
4)具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蚕种检验人员1名以上;
5)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