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办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来源:国家移民局(https://s.ni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