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