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一楼D区2号综合窗口。
1、专、兼职律师职业登记表(含2寸免冠蓝底正面照片);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最高学历证书;
4、身份证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6、品行良好证明;
7、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8、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9、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