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的来历证明
2、车辆出厂合格证
3、身份证
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
1、申请
2、车辆查验
3、受理审查
4、制证
5、送达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公路里垟路口)2楼
不收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