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自觉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
(5)积极配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质监部门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需办理的手续
参加年检的本市生产企业应于每年2月份(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向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填写《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并将填妥的《年检登记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分县局技防办(所有文件资料应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原件;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1)每年3月份由分县局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年检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登记表。
(2)分县局技防办应根据年检条件和检查情况,对申请年检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有关年检文件资料一并报市局技防办审批。
(3)市局技防办作出年检结论。
①通过年检的技防产品,市局技防办应在其《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同时加盖“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年检章”后,发还《生产登记批准书;
②参加年检企业不符合通过年检条件或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不合格的,且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通过年检;
③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技防产品,分县局技防办将收回该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持有的《生产登记批准书,并从当年5月1日起,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
2、办事时限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于当年4月底前作出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