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欺骗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非法占有对方购房款的,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骗取他人财物目的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用或占用,建议立法删去“非法占有”之限定,同时表述为“骗取他人财物”,以减少理论纷争和实务混乱。审判实务中,区分骗用与占有意图,作为量刑情节。
(2)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目的说。认为合同诈骗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主张应修改立法规定,不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确立“非法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3)双重目的说。认为非占有目的不是合同诈骗罪的惟一主观要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中“无意履行合同意念”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存。笔者认为,持否定意见的几种观点均值得商榷,都存在一定不足。持肯定意见的观点看似合理,但实际上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合同有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和真面目签订的合同。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同时参照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使用诈骗方法募集巨额资金后,携带被害人财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
(7)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8)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9)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的;
(10)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或将被害人财物用于亏损或进行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11)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