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2017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全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2017年)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7年)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2017年)
第355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