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费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1、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
2、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3、采暖建筑层高高于3米的,每超过0.2米,取暖面积按增加10%计算。
4、坡屋顶建筑取暖面积计算方法如下: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入取暖面积,净高在1.2米~2.2米内的按照投影面积的1/2计算取暖面积,净高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取暖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热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价格的主管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省、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制定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十二条:在城市供热价格改革的过渡时期,实施按面积收费价格和按使用热量收费价格两种并存的供热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一)面积热价计算公式如下:
用户面积热费=面积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二)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如下:
1.热量销售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 元
基本费用:是指供热企业按与热用户合同需要的最大热负荷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供热的固定资产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面积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
计量费用:是指供热企业在热力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燃料费、水费、电费和劳动力工资等项费用,用于补偿供热的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