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第10条具体内容如下: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内容;
(2)、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4)、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5)、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6)、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7)、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8)、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9)、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1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11)、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2)、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争议调解机制、纠错理赔机制等,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价格纠纷,切实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密切关注行业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动态,引导和督促行业经营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及组织经营企业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快递业经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