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4“承诺书”;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6.“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2.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