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施)。
在用机动车经本市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