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辖区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申请。(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有商事能力;(3)有经营场所。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3、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多个市场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并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地址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
提交正、副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