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2)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a)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b)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明确为“江门市XXX技工学校”。c)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4)符合《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5)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6)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7)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应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租期不得少于8年。8)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无。
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申请表》的空白表格样式。
包括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包括办学场所、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等证明材料。
由民政局出具。
1、申办学校必须按本评审表的条目顺序提供佐证材料。2、本评审表共18条,第01、02、08-1、13、15条为否决项;03、04、05、07条为考察项;其余为评分项,共100分。否决项全部达标,考察项基本通过,评分项得分≥85分(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得分≥75分),为合格;否决项有一项不达标或评分项得分少于85(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得分少于75),为不合格。3、每项累计扣分的总分超过该项标准分数的,记0分。4、本评审表一式三份,于专家实地评审时提交,评审结束,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举办者、申办学校和审批机关各存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江门市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4)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合格后,在局门户网站对拟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及其章程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民办技校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合格后,在局门户网站对拟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及其章程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民办技校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东路93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
第一章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为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本办法和技工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避行指导和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