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有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
2、符合法定要求。
1、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2、解除查封的有关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