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定要增加概算的,要提出方案。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职能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均衡社会投资,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政府投资量不占据主要地位,但对社会投资总量的均衡能起到调节作用。当社会投资量呈扩张势头、通货膨胀趋势严重时,政府投资主体通过减少投资量,缓解投资膨胀。当经济不景气、社会投资低迷时,政府投资主体采取增加投资量的途径,扩大社会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二)政府投资对调节投资结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起着重要作用。
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需要制定不同的产业政策,确定产业发展次序,投资的基本方向是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对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并不显著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这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协调投资比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不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即使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及其他重要产业也需要鼓励社会投资的介入,但政府投资起到了一种先导和示范作用,它通过运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手段(如投资补贴、投资抵免、投资贷款贴息等),引导全社会投资更多地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三)为社会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的环境好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完善与否。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及软环境建设,有相当部分是无法实现商品化经营或商品化程度很低,即不能实现投资经济活动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这方面的投资是政府投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是政府投资的一个重点。
(四)支持地区内国家重点项目时建设。
政府投资从资金、移民搬迁、劳动力供给等方面为重点项目的建设提供保障,承担区域内公益性项目投资,集中力量投资于基础项目和支柱产业的项目,同时通过各项政策和经济手段,推动资产的重组,进行存量调整。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企业成为投资的基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