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由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1、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4、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5、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第十七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