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应逐项提交各项资料并按资料目录进行归档装订(2)申报资料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3)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申请表内容填写应准确,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报资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再注册批件》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再注册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