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无下放第34项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全文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