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条件
农业机械事故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四、办理地点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石家庄市槐中路113号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212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