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江门市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补办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江门市辖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2)食品经营企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报,并加盖公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原件备查,委托他人办理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备查,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