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孤儿能获得哪些补贴目前还不确定,很多地区还未出台政策,不过根据广东地区政策,事实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最低每人每月1110元,具体的需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实施意见》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相一致,2020年广东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养育标准为1110元/人/月。
根据《意见》,父母双方重病、重残或因受到人身自由限制,而无法行使抚养能力的;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以上情形的,其儿童将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约50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普遍处于基本生活标准低的困境,部分孩子还容易产生心理方面的压力。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制度性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又一次进步。
《意见》提出,要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引进社会力量,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也提到,加强送养工作的指导,在充分尊重儿童和家庭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收养这些孩子。用社会化关怀手段,处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问题,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完善并创新中国寄养家庭制度,既能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困难群体的特点,提供高质量的关怀服务,又能够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源,尽快推进这一儿童保障制度落地。
(一)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孤儿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孤儿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二)根据《收养法》第4条、第11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是由收养的性质所决定的。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那么,收养成年人为养子女就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收养对象,有利于培养建立养亲子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没有亲属关系的一般公民是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的。如果为了实现老有所养的愿望,可以通过与特定的成年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得以实现。
(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民政部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的解释:
孤儿——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比如,父母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或不宜抚养子女的,应认定其为无力抚养。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物后果的能力。因此,当收养他们作为养子女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做,能更好地建立起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依照《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
在监护人中,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为与孤儿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因此,由孤儿的近亲属行使送养同意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儿的抚养成长。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是无权将他们送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