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司住所;6)经审批机关批准(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供)。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机构
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费用
附件1第二条?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一第二条变更登记费标准第(三)款?(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附件一第二条变更登记费标准第(一)款?(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