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通知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延长假期性质说明,但通知有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企业会优先安排无薪假期补休,但时不能冲抵带薪年假。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