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