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所以初任法官是需要培训的。
《法官法》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官的职业化问题。所谓法官的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为法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他们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这些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独立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①]进而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关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构建,虽然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施行规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工资保险福利以及退休等内容,向着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过,客观分析,其不够全面、起点偏低、缺乏理论支撑、难以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规定有欠科学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