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提出质疑的,质疑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把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常用的方式,招标采-购是一种规范的采-购形式。
2、采-购主要受《合同法》约束,招标在受《合同法》约束的同时,还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当然,招标除了采-购以外,还是可以作为出售方式,如土地招标,特许经营权招标,进口配额招标等。
3、招标是一种规范采-购模式,其规范收到《招标投标法》和各种相关法规的各种约束,对采-购过程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监督。非招标采-购形式的约束条件很少,具体形式多种多样。
在网上公布的大多为招标信息,因为一般采-购信息国家并不强制要求发布采-购信息;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国家强制要求发布招标信息。凡是以招标名义进行采-购的,必须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内部议标已经被排除于招标采-购之外,是一种询价采-购或比价采-购方式。
招标包括在采-购之内。如采-购虽然公开,但规则却不完善和规范,就不是招标。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