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23号珠江楼二楼
二、办理材料
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无。
加盖公章,投资人签字。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无。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