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提供;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提供。
大型占用、挖掘(顶管除外)工程提供。
原件。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原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