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1)名称;(2)主要经营场所;(3)执行事务合伙人;(4)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类型;(6)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二、办理机构
海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地点
海丰县海城镇云峰路与红城大道西交叉口五十米
四、办理材料
无。
无。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1、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县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3、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4、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5、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6、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退伙变更的,第3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9、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无。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