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