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