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客观上行为人能够继续犯罪以及实现犯罪结果,但是行为主观上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积极组织犯罪结果的发生。
2、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表现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3、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4、中止行为必须有效性的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
根据未遂的理论分析,犯罪未遂又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完成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为已经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但实际上其所追求的犯罪目标并没有实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其意志以外的情事变化迫使其停止继续实施原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有可能完成犯罪行为并实现犯罪目的,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犯罪未得逞的形态。不能犯未遂就是指行为人所着手实施的犯罪因犯罪工具不能达到犯罪目的或对象不能犯不可能实现其目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从主观上看,犯罪中止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犯罪行为继续发生或者犯罪行为发生了后行为人主动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实施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从客观行为看,犯罪中止有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以及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有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从犯罪行为发生或结果发生来看,犯罪中止是不希望犯罪行为继续或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是希望犯罪行为继续或犯罪结果发生。
欲行强奸,发现被害妇女已怀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不是犯罪未遂。因为被害妇女怀孕这一事实并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所说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因素,如果某种事实虽然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但并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停止犯罪的,不是犯罪未遂,可能属于犯罪中止,而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比犯罪未遂要轻一些。
前述案例中,被害妇女怀孕的事实,就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犯罪,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才停止犯罪的。故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构成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