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80(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3、受理:业务科室经办人员,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审核电子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
4、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到经办业务科室;
5、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审核书面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
6、决定:不予通过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7、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通过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业务科室经办人审核书面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
4、决定:不予通过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时限
80(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2017年)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17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87项目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3号)(2014年)
二、设立条件(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或“XX市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2017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17年)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审批机关应当公布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24号(2017年)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着重审查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办学条件和办学方向等,严格把好“五证”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资格的,坚决不予审批。不得降低审批门槛,不得超出职权范围审批。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3号)(2014年)
三、申报材料申请设立技工学校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详见附件2-“八、申报材料目录表”)。
(一)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申请表》和《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分别一式三份。
(二)举办者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三)拟办学校筹备情况,包括办学场所、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办技工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五)学校针对专家组评审意见制定的完善方案(评审后提交);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2017年)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3号)(2014年)
一、申办资格广东省范围内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在广东省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2017年)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2017年)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
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2017年)
第十九条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