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特征:1.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2.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基准刑功能:基准刑是犯罪构成事实和各种量刑事项的总度量基准。1.作为量刑情节从重、从轻的计算基准:其他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影响刑罚量都以基准刑为起算点;2.作为具体量刑情节影响刑罚量的度量标准。
基准刑确定根据:总的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1.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确定方法:1、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宣告刑的确定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和综合全按情况,这里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从犯,一般应减少基准刑的30-70%;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量刑指导意见》以基准刑作为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基准,以一定的基准刑比例幅度减少或增加某一犯罪行为应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