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十二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十二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