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对于涉诉信访来信要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如果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法官行为规划》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信访举报事项受理后,主要经过以下办理程序:
1、前期工作。包括来信的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3、分类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