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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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须为贫困人口;2、须为伤病患者;3、须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的范围包括:
1、无劳动能力且既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
2、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6、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