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不是兼任制的,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的,不存在兼职或者专职一说。
《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2、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推荐表》一式三份,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3、基层人民法院按规定进行审查,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共同进行调查。
4、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